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是经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专门为在青浦行政区域设立(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机构。其主要服务项目有:
一、委托招聘:凡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可委托本中心代为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求职推荐: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要求交流求职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省市户口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均可来本中心进行交流求职登记,由本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
三、人才引进:用人单位聘用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凡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的,由本中心给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四、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外省市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来本区企业工作,可向本中心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享受上海市民待遇。
五、外方保荐:外资企业的外方直接投资者推荐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国内人员来沪为本企业员工,由本中心给予办理外方保荐手续,其户口迁入本市。
六、委托保管人事档案: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的规定,本中心对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各类单位以及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委托保管服务。
七、户口挂靠:凡从外省市引进、外方保荐来沪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沪无落户地点者,可向本中心申报集体户口。
八、职称评审:受理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流动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出国政审:为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流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政审,并按公安部门要求出具出国(境)必需的证明材料。
十、出具有关证明:为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流动人员根据本人的生活、工作需要,由本中心向有关部门出具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婚姻状况等有效证明。
十一、办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由本中心给予聘用合同鉴证,依法确立聘用关系。
十二、代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缴纳“三金”:凡本区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为非在编人员缴纳“三金”,由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人才服务中心核准后,由本中心统一代办“三金”缴纳事宜。
十三、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为新进人员向用人单位出具流动人员介绍信、与新进人员建立人事管理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新进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关系、办理辞职、辞退手续和各类关系的转移,管理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等事宜。
十四、信息咨询:为用人单位、流动人员提供人才供求信息,人事人才政策法规,人事业务申办程序等咨询服务。
十五、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需要提供的其他人事人才服务内容。
办公地点:青浦区青舟路220号(近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联系电话:33862070 33862073(FAX)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